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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8-09 09:0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 2009〕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农业(包括林业、渔业,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思路,通过健全机构队伍,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农技推广活力,切实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 2010年10月底,在全市基本建成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一)加强县级农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农业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制度,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由县(市、区)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农业科技人员和部分科技特派员担任,按行业或专业设置,一般每行业或专业择优确定 1人,农技指导员主要由县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农技推广人员组成。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能力建设。
    (二)建立乡(镇、街道)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乡(镇、街道)确定承担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整合现有相关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动物防疫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强制免疫、疫情测报、产地检疫协检等基础性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三)培育村级公共服务站点和专业技术示范户。根据行政村规模和农业产业实际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公共服务点。责任农技员要在村里联系和培育若干名专业示范户,充分发挥专业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聘用适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工作量补助一定的报酬。
       三、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将农产品质量监管、指导责任区示范户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档案等工作纳入责任农技员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农技员包村联户(合作社、企业、基地等)制度。探索建立由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参与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骨干技术人员,分期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县乡两级 45周岁以下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应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鼓励大学生“村官”开展农业公共服务,对农业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农业科研机构从事农技工作的,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开招聘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四、逐步改善农业公共服务条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县乡两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加强服务场所、示范基地建设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工作必需装备的配置。继续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农技 110、农民信箱等信息化工具,提高为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和农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协调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重点明确机构性质、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考核评价等政策。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