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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09 09:02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是省“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为确保完成“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流域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域环境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严格实行环保相关制度。
     (一)实行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对流域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建立金华江流域江段长水质包干制度,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江段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按期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
     (二)实行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督办制度。
    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做好流域整治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农办牵头负责孝顺溪流域整治蹲点督办,市经委牵头负责武义江流域整治蹲点督办,市建设局牵头负责东阳江流域整治蹲点督办。
     (三)实行流域水环境质量应急机制。
    建立市水环境质量通报(预警)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发布预警。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流域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建立流域生态补水的调度机制,从流域、区域应急和合理配置的角度,统筹调度生态用水,解决金华江流域枯水期和突发异常事件时的生态缺水问题。
     (四)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流域环境整治任务的县(市、区),要实行涉水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受区域限批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整改,经市生态办现场核查,报市政府批准后解除区域限批。
     (五)实行“问责制”。
    将流域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力完不成整治任务、达不到整治目标、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确保完成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任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流域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如期实现省、市监管区“摘帽”目标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目标,倒排计划,突出重点,克难攻坚,加快推进流域污染整治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