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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9-01 15:29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一日 


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由技术创新资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扶持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科技奖励及博士津贴等科技专项资金组成,由市财政分年度安排,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逐步调整和提高。
  第三条 科发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鼓励创新、科学评估、统筹安排”原则,按年度依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类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 科发资金采取项目资助、配套补助、贷款贴息等无偿资助和科技奖励方式,主要用于:
  (一)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
  (二)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吸收与创新;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和其他国内高校院所及企业的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
  (五)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科创中心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体系及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
  (六)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补助;
  (七)获得市级(含)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称号的奖励;
  (八)科技成果的奖励及人才的津补贴;
  (九)科技活动组织及管理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申请科发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六条 科发资金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和初评工作;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联合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提出科发资金补助计划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科发资金专项文件。
  第七条 科发资金受助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立科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科发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科发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申报科发资金资格2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修改完善科发资金专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