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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预警调控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9-06 15:54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预警调控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金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预警调控预案


  为规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管理,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调控能力,确保完成全市2010年度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比2009年分别减少3.0%以上。具体为:全市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2009年净削减770吨,总削减率达16.8%;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比2009年净削减913吨,总削减率达19.7%。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据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进度,适时启动调控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落实措施。
  (三)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完成减排任务的程度为跟踪监测和预警目标,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提高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调控能力。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一)市减排办: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订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的预警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
  (二)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能耗企业用煤的监测控制。
  (四)市建设局:督促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污水管网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GDP增长率、七大低化学需氧量(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电力和非电企业用煤量等。
  (六)金华电业局:负责全市用电情况(包括总发电量和火电发电量)的监测控制。
  四、主要措施
  (一)信息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对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项目开展跟踪预测,筛选、确定不能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项目,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综合分析、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完成进度通报制度。
  (二)预警响应。
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涉及的范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预警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由市减排办发布。经预测难以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启动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发布的预警等级,制订实施方案,采取预警措施,并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
  (三)应急措施。
  1.二氧化硫(SO2)减排应急措施:2010年全市工业用煤总量基本控制在2009年水平;各重点耗煤企业2010年煤炭总量控制按与市节能办签订的责任书执行,预计可能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将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2.化学需氧量(COD)应急措施:一是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要按减排计划时间和负荷要求投入运行,对因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或未达预期处理负荷等原因,导致年度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无法完成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对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部分造纸、印染、水泥粉磨窑、粘土砖瓦窑等落后产能的企业,实施停产和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