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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2-28 11:16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与央企合作,是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为推进我市与央企的对接合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协调服务,通过推进与央企对接合作,聚集发展要素,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壮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央企的互动交流,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全面推动我市与央企的战略合作。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企业的主体作用。合作对象以央企为主,兼顾世界500强企业、军工企业、区域性、行业性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重点企业。
  (三)互利共赢。充分发挥我市和央企的比较优势,通过对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工作重点
  突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围绕做大做强企业,加强技术研发、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对接合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施“一企一策”。对来我市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央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先保障用地。优先保障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的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投资强度指标的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净地出让。
  (三)完善配套设施。优先保证央企重大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汽等配套条件;优先调剂重大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产成品运输等生产要素予以重点调度。
  (四)扶持合作项目。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享受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各项政策。央企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省级开发园区工业企业建设规费执行标准,享受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金融支撑。央企投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银企合作计划,开辟央企对接合作项目贷款“绿色通道”,协调银行在遵循信贷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为央企投资项目量身定制包括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六)加强涉税协调。新落地央企对接合作重点项目所形成的税收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可用于奖励项目企业,奖励方式与比例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确定,奖励资金用于其在我市的再投入。央企对接合作项目所购置的进口设备,项目所在地政府与口岸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相应税收优惠措施的政策指导、通关便利等工作。
  (七)提供人才支撑。优先为央企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用于央企职工住房建设。帮助央企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困难。市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可为央企定向培养员工,毕业生优先满足央企用工需求。搭建毕业生与央企双向选择对接平台,为央企接收我市毕业生在就业手续办理、人事代理、户口落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八)对世界500强企业,军工企业,区域性、行业性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重点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的大项目,参照央企投资合作项目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把央企对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班子成员协同抓的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央企对接合作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协调服务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建立沟通渠道。搭建我市与央企、央企驻浙、驻金单位互动交流平台,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举办我市与央企的对接大会、座谈会和走访考察等形式,加大与央企的对接力度。
  (三)强化项目开发。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开发工作机制,结合央企和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滚动开发、储备一批高质量的对接项目。把对接合作目标扩大到所有央企,把对接目标对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向央企重要子企业延伸。
  (四)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具体问题,推进项目建设进程。要定期梳理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有关政策落实、环境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以解决。要定期开展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专项督查,对一些拖而不决、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人员力量,建设专业、高效、优质、廉洁的工作队伍,关心从事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同志,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培训学习,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推进央企项目落地的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接合作政策措施、对接合作成果的宣传,大力表彰推进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先进单位以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央企对接合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推进与央企对接合作的良好氛围。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