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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16:10  发布机构:   文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我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疆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有关政策,援建项目的资金规模由省里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是安排援疆资金的依据,我市项目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切块资金实行总额包干,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切块资金规模内。
  (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援疆资金管理遵循“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疆指挥部)根据省援疆指挥部的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按时向省援疆指挥部和市对口支援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结合我市援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运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调拨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筹措计划数,及时安排资金,并将应筹措的援疆资金列报财政支出后,纳入专户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筹措的年度援疆资金总量超过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部分,通过市本级财政资金专户上缴省财政专户;如不足,在省财政资金未到位前,由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临时垫付,确保援疆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市援疆指挥部应在当地银行开设援疆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和支付援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目明细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援疆指挥部按照省援疆指挥部下达的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并征求市对口支援办公室意见后,分批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领援疆建设项目资金。
  第七条 援疆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控制在省核定我市的项目范围和援建计划额度之内。市援疆指挥部要按照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和建设进度支  付援疆项目资金,强化管理,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疆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材料涨价等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项目实际投资不得超过省批准的最终概算。
  第十条 全额投资援疆项目如获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补助,经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执行。市援疆指挥部应将项目和资金调整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疆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援疆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疆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核销,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援疆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援疆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机构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市援疆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援疆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建账核算,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送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援疆资金不得用于市援疆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市援疆指挥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财务报表,年度终了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援疆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援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援疆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资金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援疆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援疆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