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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重点流域“江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17:09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河流水质达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华市重点流域“江段长”责任制,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域范围内东阳江、南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兰江、浦阳江、壶源江等干流及其主要支流。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五年基本达标”目标,争取至2015年,金华江流域干流水质达标率达到80%,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流域污染现状排查。摸清流域污染现状及成因,重点排查流域产业结构、江段污染特征、排污口分布、畜禽水产养殖情况及危害流域水质的其他情况,做好分类登记。
  (二)加快制定流域污染防治方案。按照“一江一策”原则,结合工作目标和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污染防治方案,明确防治内容、阶段目标、部门职责等,按期推进实施,确保长治久洁。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改升级。及早优化整合医药化工、重金属排放、磷排放、印染、造纸、食品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对水体的污染,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升。
  (四)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纳管率和收集率。推进沿江村庄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委托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实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绩效;鼓励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水进行深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广高效低残留农药。实施测土配方工程,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料及专用配方肥料。完成河道两侧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与整治规范工作,加强河道水面养殖管理,禁止投料养殖和网箱养殖。
  (六)深入开展流域环境整治。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禁止非法采砂活动,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全面开展河容岸貌整治,加强沿江排污口管理,封堵非法排污口,治理超标排污口,杜绝污水直排。
  (七)加大沿江企业执法监管力度。严查企业偷排、漏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流域水质治理成果。加强流域水质跟踪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水质逐年好转。
  (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及乡镇(街道)交接断面考核等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流域水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水质严重超标或异常现象,必要时采取停产、限产及生态补水等措施,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四、职责分工
全市“江段长”责任制工作由金华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生态办负责总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按照“一段一长、条块结合、包干负责”原则,东阳江、南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兰江、浦阳江、壶源江等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分别由流经区域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江段长”,履行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消灭管理盲区、限期改善水质和落实长效机制等管理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江段长”要切实担负领导职责,对辖区内河流实施分段细化管理,主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各江段整治、管理到位。
  (二)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各“江段长”及其辖区内水质管理目标、管理职责、考核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
  (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推广乡镇(街道)交接断面考核制度,深化落实水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和流域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水环境治理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形成水环境治理工作合力。
  (四)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实施水环境问题督查督办制度,对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集中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各“江段长”要切实担负督查职责,采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大督查管理力度。
  (五)严格考核,力求实效。将各江段水质管理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对“江段长”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流域重特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严重恶化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附件:各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及“江段长”名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