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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16:53  发布机构:   文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安排现有市级工业类财政资金,建立统一的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工发资金由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工艺美术专项资金、品牌宣传奖励资金、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等组成,由市财政分年度安排,并视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优化结构、增加总量。
  第三条 工发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规范管理”原则,依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统筹使用。
  (一)突出重点:工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扶优扶强、企业上市、节能降耗、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二)统分结合:工发资金实行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的投向相对明确。
  (三)动态确定:工发资金内各专项资金的总量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适度调整。
  (四)绩效挂钩:工发资金重点用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资金筹集拨付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
  第四条 工发资金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华市区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五条 工发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执行。
  第六条 工发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可行性及绩效论证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工发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区有关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
  (三)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联合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提出工发资金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再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工发资金补助文件。
  第七条 工发资金受助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有关工作经费及审计费用,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拨付。市审计局负责对工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立工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加强工发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发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缴已拨付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该单位2年内再次申报工发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