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1年 > 2011年 第08期 > 市府办文件
 
关于规范金华市区土地转让计税价格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9-15 16:31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转让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金华市区土地转让计税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转让计税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竞拍、法院裁定等公开方式转让的土地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二)以非公开方式转让的土地价格,按不低于同期、同类区域、同类用途的政府有关部门招、拍、挂等市场价格核定。工业用地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金华市区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个别地块的转让价格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因特殊情况低于同期、同类区域、同类用途的政府有关部门招、拍、挂等市场价格的,或低于《市区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的,由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核定。纳税人对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经市地税局认可后,作为计税价格的依据。
  (三)经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行“退二进三”政策,且主要由政府收储的工业园区地块,可不执行《金华市区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但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市地税局。
  二、市地税局主管分局按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征收纳税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其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按照金华市区的土地等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具评估报告。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背离市场成交价格,市地税部门一律不予采信,并提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四、纳税人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向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申报缴纳税收。市国土资源局凭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对未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
  五、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金华市区土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协调小组论证意见,市政府将适时调整《金华市区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若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未处理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