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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5 21:19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金华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专项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项目建设各项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按项目专门组织的档案验收组负责实施。档案验收组成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为不少于5个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在验收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验收材料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先期进行项目档案检查,但不属于档案专项验收范畴。为确保规划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档案多套制,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用于档案专项验收,并做好验收后档案移交保存工作。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技术标准。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已经试运行,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项目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整理规范; (2)已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已完成数字化加工,建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并如期完成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4)已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用房及档案保护设施。

  第四章 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6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对于当年未竣工验收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项目档案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使用)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抽查案卷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或案卷总量的三分之一,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80分以下)、合格(80-90分,含80分)、优良(90分以上,含90分)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出具专项验收报告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结论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实行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未申请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