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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2-10 13:53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职工健康素养而开展的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辖区工作,服从管理。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工作制度: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健康教育: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宣传内容定期更新;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烟,有禁烟标志。
  (四)环境卫生: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庭院绿化美化,无泥土裸露,无违章建筑,下水道通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楼道无杂物,无蜘蛛网和乱贴乱画;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日产日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五)室内卫生:室内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无积尘蛛网,物品用具清洁整齐;厕所水冲式、瓷砖化,洗手设施完好,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无蚊蝇、无臭味。
  (六)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单位食堂有有效证件,厨房餐厅洁净,泔水桶加盖;有“防蝇、防鼠、防尘”和餐具消毒设施,仓库物品放置规范,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掌握相关卫生知识。
  (七)病媒生物防制: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单位内部“四害”密度控制达标,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有“四害”预防控制设施。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提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6号令)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