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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2-10 14:25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推进城市化和浙中城市群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相关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城市房屋征收、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造价信息;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供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市建设及创建工作;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房防灾减灾,农村住房改造和权属管理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负责推行建筑行业的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目标管理、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外事、议案提案、文书档案、机关保卫、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制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国家、省、市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局管社团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决算报告;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征收局本级的非税资金和收费票据管理,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室牌子)。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负责起草、审核和上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解释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决策、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牵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指导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工作;协调局属单位配套改革中的法规应用和指导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处。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全市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和商品房预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鉴定工作;指导房地产的中介市场管理、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管理;指导房屋租赁、房产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的动态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挂金华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金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牌子)。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负责房地产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的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登记工作;负责市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工作。
  (六)城市建设管理处。拟订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镇)、人居环境奖创建管理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交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批并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城乡公用事业管理处。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包括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环卫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工作;牵头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创建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农房防灾减灾,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权属管理等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执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负责推行建筑行业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检测、招标代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拟订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牵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建筑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局系统直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牵头组织对局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投诉处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负责推行工法制度;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十)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牵头组织局非一审一核许可项目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工作;负责召集有关业务处室对疑难许可项目的会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负责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继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予以密切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节约用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农业、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市水利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