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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2-10 14:29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社会保障资金、文化教育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八)负责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检查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汇编统计报表;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开发应用、日常维护和管理;划分局机关的审计范围,协调各业务处的审计事项;承担宣传、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财务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事务;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等工作;协助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法规处。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政务公开;组织审计理论研讨,联系审计学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联系内审协会;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制定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负责市属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和绩效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其他业务处审计范围以外的有财政拨款关系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由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和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五)经贸与外资审计处。负责市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电力、电信、邮政、烟草等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事项;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市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资源和环保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市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直接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对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经济责任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其合署)。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事项。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可高配副处级。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