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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2-10 14:4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规划局,挂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是主管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参与浙中城市群规划的编制、修改;组织编制、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共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参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制定。
  (三)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
  (四)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七)受市政府委托审批村庄规划;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全市新农村建设和中心村建设、小城市建设的培育工作。
  (八)负责编制基础测绘等相关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其他测绘项目、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地理市情监测,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数字金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测绘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管理。
  (十)负责对违反规划编制资质、规划竣工核实和竣工资料报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违反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影响规划程度的认定。
  (十一)负责城市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建立、更新和维护管线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金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信访、宣传、机要、保密、安全、督查、重要会务、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行政后勤、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起草、审核、报批;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汇编及解释工作;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召开听证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编审处。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建议,提出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上报;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县(市、区)域总体规划的审查、上报工作;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拟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浙中城市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负责重大公建项目方案评审;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四)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包括: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经营性用地及一般性公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建筑大型外立面装修方案评审;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临时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审批;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五)村镇规划处。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房通用图的设计推广;指导全市村镇规划人才培训及适用技术的推广;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统计工作;负责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指导与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参与村庄整治、农房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查、报批工作。
  (六)综合处。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组织拟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编制基础测绘等相关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其他测绘项目、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地理市情监测;负责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数字金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和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和技术的管理;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综合统计资料的报送,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市规划局设6个派出机构: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金华市规划局金东分局、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华市规划局金东经济开发区分局、金华市规划局金西经济开发区分局、金华市规划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分别承担管辖区域内的规划、测绘管理职责。
  五、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9名(含婺城分局4名、金东分局4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3名、金东经济开发区分局3名、金西经济开发区分局3名、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婺城分局、金东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东经济开发区分局、金西经济开发区分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许可,负责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规划程度的认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制止和查处户外广告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市规划局进行影响规划程度认定,负责户外广告安全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二)有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负责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规划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规划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规划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市规划局应予以密切配合。
  市规划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许可相关资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抄告市规划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