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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19 11:59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停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二环路以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停车泊位各类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是指道路沿街的医院、银行、学校、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商店、批发市场及其他营业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道路停车泊位的定点设计,每年开展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停放车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处置。
    第九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区停车泊位收费的标准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停车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和物价等部门接到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投诉的,应依法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需设置占道停车泊位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交纳占道费,且不得向停放车辆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单位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届满时,占道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四章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设置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差别化收费。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期限不超过三年。受让人在取得经营权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行政许可手续和企业登记手续。
    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收费停车管理服务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按照不同地段、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市城管办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物价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经营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停车泊位路段应当设置规范的停车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关闭收费停车泊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在收取停车费时应统一使用停车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道路收费泊位内停车不超过2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必须对收费人员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做好收费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机动车;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设置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城市道路免费停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市区居民小区附近的次干道上可设置适量的免费停车泊位供居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车行道、人行道的免费泊位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