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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2-13 19:26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金华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明确以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3年1月起,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为上年度金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金标准为个人缴费额&Pide;139,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待遇不低于金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金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一)201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金华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转保补贴11640元,全部自动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转保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二)2013年1月1日(含)以后产生,且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金华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转保补贴,全部自动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转保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其中,政府转保补贴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金华市区自由职业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统筹缴费比例×60确定。
  (三)参加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金华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允许做一次选择,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缴足15年后的次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规定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按规定恢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从申请转保登记受理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申请时上年度金华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三、建立资金筹集标准调整与保障待遇调整同步机制。政府补贴资金按100个月的上年度金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筹集;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按原最高缴费档次金额加上20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额确定。
  四、本补充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