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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助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2-27 17:13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45号)精神,为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助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初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区域一体化格局,残疾人生活指数达到65%,残疾人公共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76%,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86%;到2017年,残疾人生活指数达到70%,残疾人公共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90%,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救助机制。对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建立老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完善因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救助政策,完善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到2015年,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均达92%以上;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覆盖率达到96%。
  (二)加强康复服务。扩大助行、助听、助明实施范围,加大对0-14周岁脑瘫、孤独症、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补助和服务。加强对精神疾病防治管理,对常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给予特殊关爱和补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享受低保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实行二次救助。到2015年,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
  (三)发展教文体事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教育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被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给予就学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高考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残疾人兴办教育文体机构,对残疾人开设书法美术、雕刻园艺、电脑、体育训练等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参加国家、省级文化、艺术、体育、新闻、职业技能等比赛(评比)获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游览金华市域范围内各旅游景点。到2015年,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2%,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67%,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四)加强就业帮扶和人才培养。全面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巩固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到2015年,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率达72%以上。通过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等措施,帮助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个体工商业和服务业,带动和引导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庇护产品,就近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收的扶贫基地,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适当的补助。通过学术交流、进修培训、技能比赛、科研活动,继续开展残疾人人才培养和人才评选,到2015年,争取建成不少于80名的残疾人中高级人才库,充分发挥残疾人人才示范表率作用。对评选产生的残疾人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推荐参加全市拔尖人才选拔。加大服务于残疾人事业的康复专业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力度。
  (五)推进残疾人居养工程。继续开展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住房救助重点对象。城市残疾人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体系。农村残疾人可依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加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工疗和康复训练的阳光庇护中心(爱心家园)建设。到2015年,使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享受托(安)养、庇护服务的比例达到8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比例达到97%。
  (六)加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开展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专业托养设施建设。到2014年,金华市残障人康复中心一期、金东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使用,兰溪市、义乌市、浦江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工建设;到2015年,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部达到省级标准。普遍开展残疾人社区服务,服务率达到72%。健全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网、数据库、业务管理系统和残疾人个人档案资料,实现与民政、劳动、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七)提高无障碍建设覆盖面。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城镇、乡村延伸,尤其是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生活小区建设,必须符合无障碍建设规范要求。在生活小区和公共设施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将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应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力争实现信息无障碍。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和补助工作。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听力(语言)残疾人及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手语培训。持证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八)全力推进爱心创建。各地政府残工委及残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共享小康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的作用,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抓好残疾人工作队伍专职化、专业化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街道)、爱心社区(村)、爱心单位、爱心家庭创建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残联协调的工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格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密切协作。自2014年起,市政府将残疾人事业部分重点工作、爱心城市创建等列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并公布县(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现程度。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研究残疾人工作1次,着力解决残疾人民生问题、政策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完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残疾人事业,用好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要将残疾人重大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实现年度收支平衡。
  (三)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部门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做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地主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
  (四)健全工作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干部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要及时配齐残疾人干部,使全市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配备率达100%。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落实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市残联、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