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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2-28 12:49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精心服务,努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较强扩张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加快我市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发展目标: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成长潜力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销售增长的企业为培育对象,在政策、要素、服务上给予倾斜支持,力争到2016年底市区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其中100亿元(含)以上企业2家、50(含)-100亿元企业3家、20(含)-50亿元企业5家、10(含)-20亿元的企业15家、3(含)-10亿元企业25家。
  二、培育措施
  (一)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按照市场导向、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支持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引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创业投资资金,加快发展。突出主业关联度和契合度,通过强强联合和行业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投资和招商引资等,建设新项目,做大总量、提升内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增产值3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加大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网络、现代五金制造、现代小商品制造等行业的大项目引进力度,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技术研发、攻关项目;引导培育企业建立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通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管理信息化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三、政策措施
  加大培育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扶持力度,对在壮大规模、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扶持。
  (一)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等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支持技术改造。入选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市技术改造有关政策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在一般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自主创新。以确定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的前两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平均额为基数,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按6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四)强化用地保障。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项目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解决用地计划指标;企业旧址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优先予以收储。
  四、申报程序
  (一)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每年申报一次。凡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向所在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金华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根据入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每年初由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汇总,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销售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评审、现场考察后审核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培育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帮助培育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运行监测。对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运行分析和监测,确保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要素扶持。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优先保障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用电指标、资金需求等给予倾斜支持。
  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与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