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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6 10:53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金华市区有关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从2014年7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统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金华市区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依法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和标准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标准
  1.征缴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2.征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建会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建会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再由市总工会按已收取的建会筹备金的60%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三、代征工会经费时间
  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清算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一)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所开具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管理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同级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确定。
  (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市)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