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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6 10:57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决策更加规范、科学、民主,更好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使用等,以及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等议题时,原则上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条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次会议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列席人员具体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业特长和职业类别等信息确定。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在召开会议前1至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内容告知所确定的邀请列席人员。
  第五条邀请列席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在会议召开前1天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原定邀请列席人员请假的,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
  第六条邀请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邀请列席人员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二)邀请列席人员对会议的议题或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三)邀请列席人员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邀请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邀请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八条邀请列席的人员违反会议纪律和违背组织原则的,取消其列席会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会议结束后,邀请列席人员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回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会务工作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