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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2 12:00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整体防护能力,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立体空间,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第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公共优先,市场导向、综合利用”原则,按照“竖向空间分层开发、横向空间互连互通、地上地下有机融合”要求,优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兼顾人防工程需要,弥补延伸城市地面功能,深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空间的战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条科学编制城市新城区、重点区块等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城市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坡地山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商业服务、物流仓储和人防避灾等设施。鼓励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城市交通重要路口建设地下过街通道,城市重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综合管廊。鼓励新建建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建建筑修建地下空间用于停车等功能。老城区地下空间一般不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开发利用。鼓励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鼓励相邻建设单位达成互连互通协议,修建地下通道,连通地下空间。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互连互通工程接口,施工至项目用地红线或者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连通接口位置;后建单位应当履行互连互通工程后续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五条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采用单独开发、合作开发、租赁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原则,保障投资主体地下空间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
  第六条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休闲娱乐、物资储备、便民服务、地下停车等城市地下空间经济,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效益。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地下空间应按用地规划条件(结建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建设和使用,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变更。
  第七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各类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行政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或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经营性用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20%确定,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表建设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收取。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不另收取划拨价,单建地下空间按划拨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的地表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的20%收取。
  第九条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与地上建设用地出让金缴纳规定一致。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50%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按出让合同约定可推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办法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规定执行,保障开发主体权益。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审批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途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登记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执行,应载明空间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类型、使用年限等内容,并注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须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应根据用途性质,按现行土地法律法规确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自获得使用权之日起,可延续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截止年限,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第十一条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按照《浙江省地下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对结建人防工程暂不登记,对独立开发的人防工程可按规定确权并颁发相关权证。对本意见出台之前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结建地下空间,按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取得独立房产证的,可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要求工程需缴纳的各项规费,符合减免条件的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障该类工程的用电、用水。
  第十三条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含)收费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本级收费项目,符合相关条件且经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免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标准的50%收取。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公共停车库项目,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地税部门同意,于项目建成经营之日起3年内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信贷支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主体,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特征,提供相应信贷服务和优惠利率。允许开发主体用取得的地下空间产权证进行抵押、质押贷款融资,或出租、转让出售筹集回笼资金。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加强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城市地下工程质量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建立完善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落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安全责任主体。已建成的地下空间不得改变规划、变更用途,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商业用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日常使用监管,对地下空间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地下空间用途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我市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