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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2 17:02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金华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目标
  高污染排放车辆包括黄标车和多次尾气检测维修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到2014年底前,全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8万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约7.9万辆,并开展其他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
  二、工作举措
  (一)严格登记注册和注销报废管理。限制转入上牌,全市注册登记的新车与转入的二手车须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限制转出过户,严禁高污染排放车辆在市域内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严格注销报废,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其他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及时注销和报废。
  (二)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核发;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升级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标准,2014年底前,各地要启用加载减速法、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全市汽油车统一实施《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柴油车统一实施《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标志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发放率达90%以上。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立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与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鼓励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建立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配套政策资金,简化补贴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城市公交采用两用燃料等清洁能源车辆,出租车采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
  (五)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公安、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和环保标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对道路交通监控和“警务通”平台进行升级,导入车辆环保标志信息数据,增加非绿标车自动识别、抓拍等功能,实现非绿标车限行的信息化监管。
  (六)严格通行管理。2014年底前,市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建成区及高速公路禁止非绿标车通行,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建制镇城区道路。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非绿标车均列入限行范围,并加大道路通行执法监管力度,对非绿标车违法上路的,按规定停止核发特许通行许可证。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7月)。汇总梳理全市高污染排放车辆信息数据,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全面发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15年12月)。以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为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科学有序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通报,实施每月一通报、年终一考核制度,及时通报治理淘汰工作情况,强化对进度落后地区的督办和跟踪问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金华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建立“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有机配合、沟通联动到位”的运行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为工作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出台治理方案和淘汰补助办法,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治理淘汰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2.市环保局:负责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发放关,并及时向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提供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牵头制定市区区域限行方案;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建设;审核认定申请淘汰车辆属性,申请、确认和划拨车辆补助资金。
  3.市公安局:负责即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在用机动车年检和核发环保标志同步体系;负责办理报废高污染排放车辆注销登记,禁止高污染排放车辆转移登记;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查控系统,加大限行的执法力度,严格特许通行许可证核发;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建设。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治理淘汰工作,严格车辆营运证管理,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建立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
  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宣传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刊登相关通知公告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密切关注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舆情,及时处理应对。
  6.市发改委:负责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车改范围内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工作。
  7.市经信委:负责达不到排放标准新车的生产监管,研究制定我市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优先支持企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技术研发项目申报国家、省、市企业技改专项资金。
  8.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监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本级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加强拖拉机上牌和年审工作;负责老旧拖拉机淘汰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建设。
  11.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置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和初审办理等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制定高污染排放车辆淘汰方案。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达不到排放标准新车的销售行为,配合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管。
  13.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计量认证资质管理。
  (二)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和办公室常务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将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情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减排考核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严厉督办。积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现场监督机制,防止黄标车非法过户。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选准角度、对准焦距,深度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广泛宣传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危害性及治理淘汰措施。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增强公众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自觉性。
  本方案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