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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9 15:51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金华市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升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在金华市区推行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中,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整合归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证照(章)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一网互通、一照三号、一站办结”,向申请人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一口受理”窗口,按照登记管辖权分别设在市、区两级工商窗口,以及工商所窗口。
  第五条 金华市企业注册证照通协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照通)作为金华市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协同、分享和集成平台,是电子证照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照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开发管理,由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协同应用。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市场主体统一按照“三证合一”流程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市场主体发生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的,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办理“三证合一”。
  第七条 企业设立登记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一口受理”窗口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和其他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部门自建系统,核准登记后,将数据导入证照通,生成营业执照照面,补充录入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申请表等附件材料,然后按管辖区域将数据推送给市、区质监部门。(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时)
  (二)质监部门在证照通中认领工商登记信息,打印相关书式材料,通过自建系统审查核准赋码,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录入证照通,然后按管辖区域将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完成时限:8个工作时)
  (三)税务部门在证照通中认领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通过自建系统审查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正常户信息。审核通过的,将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录入证照通,打印相关书式材料,然后将数据推送给“一口受理”窗口。存在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的,向证照通发送预警,告知申请人回认定非正常户所在地税务部门结清遗留事宜。(完成时限:4个工作时)
  (四)“一口受理”窗口读取证照通信息,打印《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正、副本,然后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和市电子证照库,执行办结信息推送任务。(完成时限:即时)
  (五)公安部门接收证照通推送的信息,完成印章刻制备案;质监部门、税务部门接收证照通推送的办结信息,存档入库。(完成时限:即时)
  (六)市电子证照库接收证照通推送的证照信息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项目信息,供相关部门调阅,依法实施后续监管。
  第八条 原在册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三证合一”的,可提交《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和原有证件正、副本等其他资料,向“一口受理”窗口申请增发《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参照企业“三证合一”设立流程办理。
  持《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发生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的,不需重新赋码赋号,其他流程参照企业“三证合一”设立流程办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参照企业“三证合一”设立、变更流程办理。无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三证合一”流程,可以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
  第十条 “三证合一”市场主体,不需单独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因经济活动需要,可在申请时注明是否需要单独申领,如需要,可由质监、税务部门通过快递送达;或者持《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直接向质监、地税部门申请增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监、地税部门应将增发信息记录于证照通。
  第十一条 持《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依法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场主体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由辖区国、地税窗口分别受理申请,增发的《税务登记证》由地税窗口收缴。国、地税部门办结税务登记注销后,分别在《一照三号营业执照》背面加盖税务登记注销专用印章,并将信息反馈至证照通。
  (二)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应向原发照窗口申请。准予注销的,工商窗口收回《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同步推送注销信息至证照通。
  (三) 市场主体办理组织机构注销应向辖区质监窗口申请。准予注销的,质监窗口收缴增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步推送注销信息至证照通。
  第十二条 改革相关制度,保障“三证合一”运行:
  (一)证照期限统一以营业执照期限为标准。组织机构代码4年有效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证照通系统自动向质监部门推送延续申请,由质监部门在自建系统中为其办理延续;
  (二)对非小微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含延续收费),由地方财政统一支付;
  (三)市场主体凭《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直接到刻章点刻制公章,公安部门免于书面现场备案;
  (四)“三证合一”相关证照申请过程中原需加盖公章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代替;
  (五)《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作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信息的集成表格,申请人填报该表视同法定文书。
  第十三条 “三证合一”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书式档案资料,由工商部门存档并统一对外提供档案查询业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日常信息查询以电子数据为依据。工商部门应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赋予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查询权。
  第十四条 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套印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加盖辖区市场监管局印章,具有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推进“三证合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