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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3-06 11:44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拓展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增强项目承载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

  (一)明确园区定义。小微企业园区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各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小微企业园区备案认定。

  (二)实施规划引领。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地政府(管委会)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企业园区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金华市区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应安排在主城区一环线以外。

  (三)突出发展重点。各地要围绕纺织服装、五金、小商品、建材、化工、水晶、红木家具、食品等传统产业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集中规划建设电镀、印染等涉及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园区。

  (四)创新建设模式。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各类开发区(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五)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合理规划生产、展示、仓储、物流、办公、住宿、停车等功能区块,合理设置人流、物流、车流、信息流。

  二、明确建设标准

  (一)规模条件。县级以上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二)控制指标。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2.5),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0%),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高度上限35米,其中基础配套设施可放宽至50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符合控规要求)。相对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5%。

  (三)配套设施。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消防站。

  三、规范建设行为

  (一)激活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等模式。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

  (二)制订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要明确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选址、发展目标、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容积率、厂房结构、建筑特色和风格、招商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房产销售的最高价格、自持比例等)、投资模式(联合开发模式的,须明确投资比例、分摊方法)、细化的分割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和建设进度要求等内容。要明确环保设施、研发平台等公共配套设施,明确物业管理办法。

  (三)依法依规审批。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建设单位制订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方案,报各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备案。项目竣工后,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小微企业园区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后可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地政府(管委会)要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最低亩均产出、企业退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五)严格项目施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加强产权管理

  (一)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小微企业园区可根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项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二)明确分割标准。可按层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园区内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小微企业园区业主。

  (三)鼓励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一般由开发主体自持。以联合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建成后允许按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单位股东名下。

  (四)规范转让行为。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企业园区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企业园区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管委会)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加强园区管理

  (一)设置运营主体。各地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市内外专业园区运营商等参与小微企业园区运营管理。

  (二)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三)规范企业入园。各地要严把企业入园关,制定入驻企业审核规定,以及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各小微企业园区要建立产业项目负面清单。

  (四)入园企业条件。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园区产业定位和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

  (五)加强服务指导。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产品设计、网络营销、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

  (六)加强企业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小微企业园区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将运营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报所在地经信部门。鼓励小微企业园区建立入园企业评价体系,依据评价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六、资源要素保障

  (一)确保新增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区用地保障服务,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保障小微企业园区用地需求。

  (二)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低效用地、拆改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利用存量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原则上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鼓励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对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且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单幅地块不超过3 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三)鼓励增建厂房。对工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的,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建成后转让的除外)。对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允许各地给予一定补助。

  (四)集约使用土地。原则上对小微企业园区以外相同产业10亩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应工业用地。

  (五)要素优先安排。各地对入园企业每年集中预留安排用能、排污等指标。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

  七、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园区建设、企业入园、招商引资、配套设施运维、公共平台建设等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一)投资补助。市财政对市区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小微企业园区,连续两年按园区平台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平台补助额不高于入园企业的财政贡献,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二)运营奖励。每年对市区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招商奖励。市区小微企业园区从金华市外引进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财政奖励。

  (四)创优奖励。市区获评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市财政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1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配套补助。

  (五)项目整合。市区小微企业园区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改造的,允许以园区为单位进行项目整合,按市区现行标准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补助。

  (六)评价提档。市区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机构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二档。市区小微企业园区入园企业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一档,最高提档为B类。

  (七)金融支持。积极探索购置厂房按揭贷款模式,吸引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工业地产项目园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按揭贷款支持,贷款首付比例最低可以达到30%,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建立推进机制。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年度下达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目标任务,至2020年全市建设小微企业园区100家以上。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建立小微企业园区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小微企业园区,优先向上推荐申报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各地构建本地的评价体系。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动态,及时发布小微企业园区供需信息。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与做法,为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实施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