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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8 08:56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掌握各类污染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金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精神,结合金华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及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2018年4月底前,排查市政入河(江)排污口名录,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5月底前,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基本单位初步名录,结合基础数据,进行普查名录库筛选,并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全面普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维护等工作。其中,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底前完成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的编制。

  (四)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2019年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编制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公报的编制和发布;2019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使用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金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各地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各地要利用好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通过信息化手段,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提高普查效率。在省、市培训的基础上,各地普查领导小组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开展相应工作培训,提高普查业务水平。要加强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内容、技术路线和普查经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执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作用,充实普查技术力量。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