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700745819600N/2019-115305 发布机构: 市行政服务中心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9-12-02 11:36
登记号: ZJGC08-2019-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金华市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2 11:36 来源: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量: 字号:[ ]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构建全面开放、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中介平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精神,现将《金华市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91129    


金华市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投资项目申批中介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金华市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中介机构入驻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经营性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介机构自愿入驻,接受日常管理和考评。    

(四)各级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中介超市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发布行业主管(审批)部门抄送的处理结果,以及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业主满意度评价等考评信息;    

2、各行业主管(审批)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入驻、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对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等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做好中介超市的相关工作;    

3、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管理工作。    

二、中介机构入驻    

(一)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中介服务资质;    

2、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4、无严重违法经营情况,且未被省、市政府信用平台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未被中介超市列入清退名单;    

6、需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准入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中介超市实行网上入驻方式。中介机构登录中介超市填写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后提交入驻申请。    

(三)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的入驻申请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自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入驻申请之日起,中介机构完成入驻。入驻中介机构凭浙江政务服务网中介账户登录中介超市后可进行基本信息维护。但涉及到企业核心信息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五)中介机构可自愿退出中介超市或暂停承接某一中介服务事项的业务。    

三、中介机构选取    

(一)中介超市提供两种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1、直接选取。项目业主可登录中介超市以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2、择优选取。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发布竞价公告,并对公告的真实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相应中介服务类别的中介机构确认符合相应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后可在网上报价。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数应不少于3家。    

(二)项目业主在适用范围内有序开展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活动。    

1、涉及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相关的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测量等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选取,在我市各级各部门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择优选取方式;    

2、其他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按自愿原则自行选择采用直接选取或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中介服务选取的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    

(一)网上竞价公告和成交公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凭中介超市竞价公告和成交公告结算的制度。    

(二)中介机构选取成功后,项目业主应与中介机构签订电子服务合同,双方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三)中选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后,将完成的中介服务成果,加盖电子印章后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系统。    

(四)双方有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的,应在网上签订补充合同或选择终止合同。    

(五)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介机构考评    

采用“1+3”考评机制,即系统智能化评价与项目业主、行业主管(审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三方主体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的综合评价。具体考评细则由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