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9年 > 2019年第04期 > 市府办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申报承诺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30 15:0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申报承诺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

申报承诺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实现“无证利民”目标,构建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无证明城市”改革和申报承诺的定义

  “无证明城市”改革是指金华市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服务单位”)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市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等方式实现“无证明”办理。

  申报承诺是指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免提交的证明事项符合审批服务条件,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办事条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证明事项办理方式。

  二、申报承诺的原则和范围

  “无证明城市”改革中的申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要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既达到快捷高效的办事效果又能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

  适用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及其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承诺的监管方式

  审批服务单位应将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本单位负责审批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将申报承诺信息传递给负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人员,做到无缝对接。

  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个单位实施的,应当建立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审批服务单位应当将审批服务的办理信息及时通报给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配合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审批服务单位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处理。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在检查时发现承诺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相关处理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审批服务单位。

  审批服务单位和事中事后监管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和验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采取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四、申报承诺的法律责任

  审批服务单位和事中事后监管单位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取得审批或服务结果的,或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审批服务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或确认审批服务事项无效,申请人基于审批服务事项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被确认无效的审批服务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在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不得再以申报承诺方式办理证明事项。

  审批服务单位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对实行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愿意采取申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的,审批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审批服务单位和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对实行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