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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部门核验办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30 14:4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部门核验办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

部门核验办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确保金华市“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高部门核验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无证明城市”改革和部门核验的定义

  “无证明城市”改革是指金华市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服务单位”)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市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等方式实现“无证明”办理。

  部门核验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原需到其他单位开具证明的,现通过审批服务单位与证明信息出具单位之间主动核查或者实地调查核实该证明信息,无须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的一项便民措施。

  二、部门核验的方式和范围

  部门核验可以通过“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浙政钉、微信、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在审批服务单位和证明信息出具单位之间进行证明核查,实现信息共享。

  适用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及其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核验的操作程序

  审批服务单位在办理需通过部门核验方式才能取得的证明事项时,由本单位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通过“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浙政钉、微信等信息渠道,向证明信息出具单位发起,证明信息出具单位收到部门核验的要求后,应当及时提供所需信息,以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数据留痕和协助配合的目的。

  证明信息出具单位的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应即时向审批服务单位提供;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按照部门核验的方式提供给审批服务单位;对需要到实地调查核实后方可提供的证明事项,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完整准确的信息提供给审批服务单位。

  四、部门核验的工作要求

  审批服务单位和证明信息出具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无证明城市”改革部门核验联络员、代办员制度,健全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信息库。各单位配备1名联络员,每个证明事项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代办员,落实AB岗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联络员、代办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制度,按照“无证明城市”改革的规定开展工作;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