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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清朗指数积分考评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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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4-2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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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28 11:34 来源:金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形成多主体多手段网络综合治理格局,我们起草了《金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清朗指数积分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jhwxb@163.com  

2.邮寄信件:金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市政府主楼9楼(邮政编码321000)。  

联系人:杨永伟;联系电话:0579-82469820。  

附件:金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清朗指数积分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清朗指数积分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金华市属地管理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新媒体账号等主体。  

第三条 金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清朗指数积分考评。各县(市、区)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第四条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 任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发布、使用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建立内容审核把关制度,严禁使用不规范稿源,加强评论区域管理,严格审查用户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建立健全技术过滤和人工审核双重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网络举报窗口,公布举报方式,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处置举报信息。  

第十条 属地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部门政务发布平台、互动社区论坛、主要微博微信账号以及其他具有媒体属性或舆论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如实向当地网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网络日志留存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当建立并执行应急值班管理制度,及时落实涉网管理部门工作指令。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建立清朗指数积分管理制度。积分周期为1年,总分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清朗指数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每次扣3-6分;  

(二)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每次扣0.5-1分;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上级网信部门通报整改的,每次扣2分;情况较严重,通知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的,每次扣6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2分;  

(四)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党务政务、内部资料、人事任免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每次扣1分;  

(五)出现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要求的行为,且不及时改正的,视情扣0.5-1分。  

第十四条 违反网络、文化、治安及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涉网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后,可向网信部门提出扣分建议,同一事由不累计扣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清朗指数考评中予以加分,同一事由不累计加分:  

(一)创新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推动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传播社会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发布推送权威资讯,解答网民关切,服务社会大众;引导网民向上向善,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创建。以上行为成效显著,社会影响较大,获得一致肯定的;或原创正能量新媒体作品,阅读数超过10+,根据实际情况每次可申请加1-3分;  

(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受到市级(含)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被市级(含)以上涉网管理部门评为先进或通报表彰的,每次可申请加1-3分;  

(三)参与或承办网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主题活动,获得良好工作成效的,每次可申请加1-3分;  

(四)配合相关涉网管理部门工作,获得良好工作成效的,相关涉网管理部门可向网信部门提出加分建议,每次不超过1分;  

(五)符合党组织成立条件,新成立党组织的,加1分。党建工作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加3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加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加1分。同一事由获得多级荣誉的按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  

第十六条 对于善意的批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听取、仔细研判、主动回应,一般不予扣分;对于同一主体扣满12分的,按照审慎原则,应当报经网信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扣满12分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其他触犯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建立四类四色管理制度。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对于扣满12分的主体列为类重点管理对象,标注为黑色,依法实行约谈、停更、下架、关停、注销等处罚措施,整改后未经网信部门同意不得重新上线,上线后必须在本周期内每月向当地网信部门上报管理情况。对于扣分高于6分且未满12分的主体列为类较严管理对象,标注为灰色,依法予以警告、约谈、停更、下架等措施,本周期内每季度向当地网信部门上报管理情况。对于扣分低于6分的主体列为类日常管理对象,标注为绿色,平时做好巡查检查,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对于未扣分的主体列为类推优对象,标注为蓝色,当地网信部门在推荐先进、典型等荣誉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