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0 10:15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发改委
文号: 金发改能源〔2022〕42号

金发改能源〔202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第234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

为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制定的《金华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快推动光伏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产品

在金华市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投资兴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

(三)补贴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补贴时间为3年(自建成并网次月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二、补贴拨付程序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量由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区级发改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

(二)市发改委组织对区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由区级部门负责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四)市级部门将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22年度起适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2.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不重复原则进行。

3.各县(市)投资建设同类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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